不文明行为曝光台

不文明行为曝光台

5月21日、5月22日下午,在本馆二楼自带书阅览区自习的某读者连续两天自二楼向一楼少儿借阅大厅扔下装有水的矿泉水瓶;万幸当时少儿借阅大厅没有小读者,不然将造成人员受伤的严重后果。本馆对该读者极不文明,不为他人安全考虑,且严重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提出严肃警告及批评。本馆将调取监控,对涉事人员进行甄别,一经查实我馆将对该读者进行批评教育;经劝阻、制止无效的,本馆将停止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含场地及借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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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四条 读者应当遵守公共图书馆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公共图书馆秩序,爱护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设施设备,合法利用文献信息;借阅文献信息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归还。对破坏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设施设备,或者扰乱公共图书馆秩序的,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公共图书馆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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